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推荐24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一篇

民营快递企业逐渐成为快递市场的主要力量,但企业的运输手段、管理方式、人才资金方面都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也产生了不少纠纷,对企业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也降低了民众对民营快递企业的信心。然而,本案的裁判规则和裁判理念也将推动民营快递企业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上更加注重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企业诚信的建立,塑造一个让消费者信得过的企业群体。一是推动民营快递企业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流程,提高民营企业的证据意识。本案将货物灭失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承运人,也是提醒快递公司对货物运输加强管理,加强每一个交接点的监管,建立更加完善的货物监管体系。如货物在承运过程中如发生意外,快递公司应及时固定证据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二是增强消费者的保价意识,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保价条款的存在有其重大意义,消费者需理性对待并合理选择是否保价。民营快递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需要不断地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售后服务”,形成良性的关系,通过建立企业诚信而形成行业诚信,让消费者无忧。

通过本案的法律分析,保价条款的内容和运用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通过立法规范快递行业的经营行为,将保价条款的内容规定得更细致、更公平,对民营快递企业的保价条款赔偿标准进行统一化、规范化,避免各企业自制条款的杂乱性。同时,规范快递企业的免责条款提示流程,引导消费者积极选择保价条款分担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二篇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金融稳定,xx银行xx分行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取得工作实效。主要工作开展总结如下:

一、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按照上级行和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了《中国xx银行x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分行渠道管理部作为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配备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投诉管理等工作。

二、提高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详细规定个人信息采集的规范和要求,销售金融产品只采集必要信息,切实保护客户隐私。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不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的个人客户信息只以合作范围为限,不提供超出合作范围的信息,确保提供信息要素最小化。

四、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五、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在营业场所设立独立的公益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区,配备必要、充足的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并为消费者取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并参加监管部门发起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进万家”等各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广大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对现代金融的认知水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和依法维权意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三篇

1、一些民宿并没有营业执照,临时涨价,不少游玩项目是毫无经营权的民设景点,游学旅游鱼龙混杂,度假甚至产生了以度假为名的集资、诈骗乱象,消费者无法维权。

提示: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中普遍存在着角色模糊的问题,与消费者直接进行接洽、销售、签约、履约的一般都是旅行社,但实际提供最终服务或附加服务的又是第三方,因此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纠纷,旅行社常常会以其只是居间方为由进行抗辩,造成消费者维权难。为避免消费者在“旅游+”的旅行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第一步,审查合同主体。第二步,细化约定内容。第三步,明确违约责任。

2、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形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商场消费刷卡后出现信息泄露。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四篇

我想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这个主题以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企业的健康发展,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也许能为家居企业创新营销之道打开一些思路。

第一、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的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父论里面指出,消费是生产的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经营者只有关注和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化,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理念,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行动上却并非易事。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有的比较冷漠百般狡辩,拖延处理。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发生消费纠纷用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制度等。综合各个企业介绍,强化消费维权机制,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宝。我们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作出更大的成绩。

河南省局围绕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强化消费维权、改善消费环境的工作要求及中消协确定的“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积极部署,认真做好20_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

二、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有关工作。配合总局做好“央视3·15晚会”现场电话接诉人员的选拔、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的后续处理工作。

三、畅通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渠道,认真做好消费纠纷化解工作。认真做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12315热线电话的接听受理工作,针对不同时段电话的呼入量和接入量特点,采取扩充线路、调整值班人员等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诉求渠道畅通。充分发挥“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认真及时高效做好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办理、反馈等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一般性消费纠纷,设立快速解决争议绿色通道,就近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对群众反映强烈、调处难度大、较长时间未化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领导批示、包案的重大消费纠纷案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实行挂牌督办,办结。

四、加强监管执法,严惩消费侵权违法行为。加强“315”期间全省消费市场执法检查,以消费量大、消费者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社会影响面大的商品和服务为重点,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力净化全省消费环境。对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做好移交移送工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做好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315”期间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保证值班电话和12315投诉举报热线24小时有专人接听。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车辆等准备工作,确保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三是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做好舆情的分析研判,了解事实真相,掌握工作主动。

县工商局围绕“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活动,实施六项措施,扎实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一、加大宣传力度。3月15日,该局在县城太极游园广场设立宣传主会场,在各乡镇人口聚集区域设立宣传分会场。通过设立法律法规宣传版面、散发宣传单、设立投诉咨询服务台、设立真假商品鉴别台等方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执法人员还在现场为广大群众讲解新《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现场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教育并引导群众了解消费权益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天共悬挂横幅25条,设立宣传版面8块,投诉咨询台10个,接受咨询680余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7起,现场成功调解1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0余元,发放消费维权宣传彩页10000份,各项宣传册1000份。

二、畅通举报投诉平台。该局开展12315中心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参观12315中心,了解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和受理、处理流程,现场参与纠纷调解,亲身感受12315中心消费维权工作。

三、成立应急执法分队。县局成立应急快速处理分队,上班时间从早上8点到夜晚11点,吃住在单位,随时待命,及时办理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现场转办和该局受理的申诉举报案件,做到快速反应,查处到位。3月15日晚,领导班子和机关全体人员在县局一楼大厅、各工商所在所里集中收看了中央电视台播放的晚会直播节目。晚会期间,县局12315热线保持即时畅通,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做好接听准备。各工商所执法人员整装待命,随时准备应急处理。

四、开展行政约谈。就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问题召开会议,行政约谈城区4家医疗机构、3家商场、超市等,要求大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强化自律意识,树立依法执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意识,提高自律意识,约束其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该局在县局后院和温县定点垃圾填埋场集中销毁了20类假冒伪劣商品,品种涉及酒类、饮料、服装、鞋、洗化用品、轮胎等共计92092个。

3月15日,_区局市局专卖工作要求,联合涵江公安、工商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活动内容有相关法律宣传、真假烟鉴别服务,现场咨询、非法卷烟销毁等。各项活动紧扣“”活动主题,收效明显。

一、领导重视、准备充分。

从三月初,我局就开始展开酝酿,成立了以蔡国松局长为组长的活动管理办公室,与其他单位、部门进行协调,安排出了详细的计划日程,并对系列活动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组织有力、活动满意度高。

1、宣传活动。

为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及自我维权意识,_区局在办公楼门口设置法律宣传咨询点,为消费者现场提供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疑难解答、真假烟鉴别讲解、受理投诉、咨询服务,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卷烟打假社会氛围。

2、假烟销毁活动。

_区局与_区_门一起,对上一年度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在梧塘镇郊区进行集中公开销毁,进一步震慑卷烟违法分子。本次活动共提供现场咨询服务300多人次,分发《专卖举报宣传单》800多份,公开销毁查获的非法生产卷烟21个品种规格共计条,烟丝1640千克。

三、活动心得

活动当地,由于我局准备充分,前来我局宣传点的社会群众络绎不绝,我局专卖人员提供真假的鉴别、宣传也尽职尽责。此次活动对强化烟草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而今年的3·15同时也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纪念日。近期,我行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与部署,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一、在营业厅受理市民咨询,派发征信宣传单张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五篇

一、根据总行要求,我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以XX行长为组长,XX等同志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小组,负责我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并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我所范围内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同时,我行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详细介绍我行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农商行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农商行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值此宣传活动之际,我行加大金融知识及消费者维权宣传力度,提升宣传的时效性、客观性、全面性,营造有利于促进农商行与金融消费者关系的舆论气氛,完善我行的服务水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六篇

消保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一)发挥12315平台作用,加大消费维权力度

今年,12315平台共受理消费者诉求2433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0万元。其中:投诉3725件,调解成功3647件,调解率98%;举报404件,已办结390件,办结率97%;咨询20210件,已全部回复。12315热线平台共成功调处群体性投诉1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万元。另外共接收12345派来工单165个,其中退回95个,办结66个,处理中4个。

二是制定《消保分局12315派遣人员绩效考核方案》。通过对12315工作人员软件使用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统计报表及信息、数据上报情况、工作纪律等指标进行考核,将其奖金分配结构与实际工作业绩紧密结合,调动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

三是坚持投诉举报回访制度。每天坚持对已办结的5-10条投诉举报进行回访,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与评价,虚心听取有关意见建议,将意见建议反馈给调处人员,达到社会功效最大化的良好效果。

四是及时梳理扫黑除恶案件线索。结合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制定《消保分局关于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渠道,梳理各类扫黑除恶案件线索,目前已向扫黑除恶专班移交有效案件线索8条。

五是发挥“五进”维权站实效。目前全市共建立12315维权站229个,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81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8万元。通过对维权站的硬件设施配备率、消费纠纷调解率、服务回访满意率、效能发挥达标率等检查,促进12315“五进”工作标准化运作。今年对全市27家省级维权站“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定进行一对一指导督办,目前省级维权站已全面实行首问及先行赔付制度,共启动专项资金300万元,先行赔付率达到100%,今年共处理消费投诉2500件,其中先行赔付95起,赔付金额达30万元,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26万元。并实现10家电信和大型商超企业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全覆盖,共建站34家。

(二)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推进质量强市创建

一是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年初制定印发了《工商局2018 年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方案》,全面部署2018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探索随机抽查与“靶向式”治理相结合的商品质量监管机制。今年来全市工商系统组织开展了电器开关、儿童用品、装饰材料、手机、服装等商品的抽检共624个批次,超额完成年度500个批次的目标任务,其中不合格236个批次,不合格率为,共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案205件,案值117万元,已罚没97万元。3月份组织开展不合格商品集中销毁活动,集中焚烧了2016-2017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中查处的不合格且已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商品,包括小家电、管材、板材、导航仪、卷烟、保健品等12类商品,共计50余箱,重达300余公斤。

二是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年初印发了《全市工商系统2018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方案》,聚焦消费者反映突出的商品质量和服务领域消费侵权问题,强化集中整治,将突出文化娱乐体育服务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依法治理服务领域侵权行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今年共开展重点商品抽检586个批次,其中儿童及老年人用品21个批次,9个批次不合格;服装鞋帽202个批次,69个批次不合格(还有80个批次未出结果);家用电子电器140个批次,47个批次不合格;建材64个批次,30个批次不合格;交通工具55个批次,53个不合格;成品油104个批次,7个不合格,共查处不合格商品案件113件,罚款34万元。并且查处各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虚假宣传案件等共271件,罚款172万元。

三是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今年来,共开展儿童水晶泥、电器商品、餐具卫生、厕所革命、大气污染防治、电动车质量安全、农村食品“净流”等专项整治行动10余项,着力解决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为维护儿童消费安全,开展了流通领域“水晶泥”等儿童玩具专项检查,对全市中小学校周边277经营主体进行了全覆盖排查,现场对经营者的证照情况、“水晶泥”和“三无”等玩具产品进行了检查,发现“水晶泥”1907件,其他危险玩具或“三无”玩具94件,责令停止销售509件。

为预防和减少夏季电气火灾发生,组织开展了电器商品专项整治,共检查电器经营主体674户次,查处无照经营1户,抽检电器商品62个批次,不合格16个批次,转化案件数15件,案值4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开展电动车自行车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共清理出电动自行车经营户190户,共查处电动车无照经营2户,受理电动车投诉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万元,抽检电动车57个批次,发现不合格44个批次,案值24万元。其中市局本级抽检27个批次,其中24个不合格,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另外阳新县局抽检的20个批次电动自行车确认为全部不合格商品,立案处罚20起,罚没金额万元。

为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商品煤抽检,对全市电厂、水泥厂等8个用煤单位的商品煤开展商品质量检测,共抽检煤抽检18个批次,未检验出不合格商品煤。

(三)深入放心消费创建,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各单位均将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与文明城市创建相结合,统一制定了示范点申报标准,采取辖区申报和商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送,再由市局进行审批,目前共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12条、示范商户519个、示范维权服务站39个。其中有3条示范街区,11个维权服务站和38家示范商户被评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点。为更好地助力黄石市文明城市创建,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开展,市局列支专项经费3万元,制作“放心消费”桌牌、台签、宣传贴等宣传资料,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并将红星美凯龙作为重点宣传对象,为其定制专属宣传贴。目前全市创建放心消费气氛浓烈,各示范点均已张贴放心消费标识,签订了放心消费承诺书等。

一是层层动员,高位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层层召开动员会进行动员发动,并制定活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职责。

二是加大投入,打造特色亮点。今年我局将放心消费创建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争取市财政80万余元专项经费,在示范街统一设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广告牌40余块,街道两头设置放心消费示范街大标识,在示范街商户内统一张贴放心消费标识、《放心消费“三无”倡议书》以及《诚信经营承诺书》1000余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社会监督带动提升服务水平。

三是星级管理,打造诚信品牌。在全市范围开展“商品无假冒、服务无欺诈、投诉无障碍”为主题的“诚信经营示范店”、“十星级文明工商户”“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并在“诚信经营示范店”商户店外醒目位置悬挂荣誉牌匾,并在牌匾上设置二维码,包含店铺名称、服务承诺等信息,消费者一扫便知一看便明,有效提升消费者安全度、舒适度、满意度。注重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依托个私协会党支部,深入开展党员经营户“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督促经营者自觉加强信用自律,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主动公开诚信经营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目前所有参与创建的经营户均签订了承诺书。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七篇

1、保价条款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已经普遍存在,许多行业诸如保险业、快递业为简化缔约流程、提高经济效益均会在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_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以上是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据此而知,格式条款具有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由一方在订立合同前拟定的;二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一次性使用而拟定,内容具有固定性;三是未经过合同双方协商,没有对条款进行搓商的过程。众所周知,如今老百姓在寄送快递时只需一个电话或一个微信,快递公司即会上门揽收快件,填好地址、付完邮费便可,基于对快递公司的信任以及快递行业正常发展的良好趋势等原因,客户与快递公司就快递服务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没有具体磋商的过程。一是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一般印刷于纸质快递单或者电子单据上,条款的内容是快递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之间就已经拟定,通过查询全国各大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内容基本一致;二是各大快递公司的快递单和电子单据的内容均重复适用于各个客户;三是快递公司与客户之间就保价条款的内容并无协商过程。以上三个方面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故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2、保价条款是免责条款。保价条款并非普通的权利义务条款,而主要是针对快递灭失后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制定,涉及到违约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大小。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属于合同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是事先约定而非事后协商;三是对未来责任的限制或者免除。就本案的保价条款而言,条款的主要内容为:“…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灭失、破损、短少、延误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并按以下赔偿标准赔偿,但不承担您可能获得的收益、实际用途、商业机会等任何间接损失;若您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其一,以上保价条款是快递服务合同中的内容,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并非独立于合同而存在;其二,保价条款虽然未经过双方磋商,但是在货物开始运输之前就已经存在于服务合同之内,并在事先就已经由客户所知晓;其三,保价条款所约定的责任发生于快递灭失之后,将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先约定,很明显,保价条款实际是限制了快递公司的赔偿范围,与一般民众所理解的财产侵权案件之损失填补原则大不相同,如不选择保价,则只赔偿七倍运费,就如本案,快件为价值50000元的汇票,而七倍运费仅100余元,相差甚远。因此,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免责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八篇

上半年,在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局消保科、12315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下,严格按照年度绩效考评的要求,突出重点,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了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我局1-6月份消保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管理人员和管理对象的责任,增强了责任感,为食品安全监管的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序发放

今年,我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继续有序进行。针对以前办理的《卫生许可证》陆续到期,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我们要求各工商所及时告知经营者,让经营者都能积极主动的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今年上半年共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xxx户,截至目前为止,共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xxx户。

2.专项检查一样都不能少

上半年,我们以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为重点,以交通繁华地段、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农村集市为重点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粮食、食用油、调味品、肉类、水产品、蔬菜、禽蛋、奶制品、干果、副食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和老年食品等食品质量监管,维护食品市场和节日消费安全。先后开展了“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整治、问题奶制品市场清查、“五一”节期间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学校周边食品市场专项整治、食品添加剂市场和食用油市场专项检查等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xxx人次,检查经营主体xxx户次,累记查处商品违法案件xx件,案值xx万元,结案xx起,罚款入库xx万元。

3.食品质量监管工作坚持不懈

今年,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了《20xx年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及快速检测工作计划》,针对乳制品、葡萄酒、黄酒、婴幼儿食品、罐头、糖果、烘炒食品、豆制品、休闲食品、干货、饼干、果脯、粮食制品、桶装饮用水等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生活用品,进行食品抽样检验,上半年县局组织抽样检测xx组,合格xx组,不合格xx组。

为充分发挥“一会两站”作用,使其真正成为解决消费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九篇

作为一家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同时我分行各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行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分行各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告知“透支”与“恶意透支”、“取现”等行为的本质区别并充分说明其不良后果。此外,制作和分发宣传手册,通过宣传手册将信用卡产品的权益、服务、常识和收费等知识进行汇总,在日常的营销过程和柜面服务中传递给客户,使顾客有册可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3)购买其他金融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送金融知识下乡”等活动,结合日常社区及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居住区、商务区等宣传金融知识,联合相关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咨询服务,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

3、宣传推动情况

在营业厅宣传方面,我分行在各营业厅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十篇

本地区现有消费人口万人,占地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居住房类别平方米。居住人口万人,占地面积342489平方米,居住房类别17776平方米。

二、基本情况

我县属高危行业,是高危行业之一。为加快我县高危行业发展步伐,提高我县消费市场竞争力,xx年底,高危行业总产值达亿元,比xx年提高,其中:高危行业总产值万元占比、xx年高危行业总产值达万元占比,比xx年提高。

xx年我县在产品中,主要产品有:

一)高危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1.高危企业:全县21家高危企业,其中高危企业4家,高危品生产企业3家,高危物流配送中心4家,其他26家。

2.高危物流中心:高危产品额达万元,比xx年提高;

3.高危物流运输:全县物流车辆41辆,其中货运车辆18辆、货运车辆13辆,货运车辆24辆。

4.高危品加工企业:全县物流加工企业44家,其中物流加工企业5家,物流配送中心2家,运输车辆44辆。

5.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全县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19家,其中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5家,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5家。

6.企业消防和道路管理:全县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1974户,其中高危企业154户,危化品生产经营户37户,危化品生产经营户3户,其他50户,高危作业场所270户,危化品生产经营户30户。

三、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领导,加强监管。高危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关系到我县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从严治企、依法办事,严格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管理,严格监督。为加强我县危化品管理工作的领导,我们建立健全了高危企业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了危废管理制度及监督检查制度,对危化企业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

1.高危物品经营企业

1.高危作业场所:县高度重视高危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建设,投资50多万元,对高危作业场所进行了整顿,目前,该所已正式批准建设,并在建工程正处于施工中。

2.高危作业场所:高危作业场所的建设工作由县危化局统一组织进行。

3.高危物品经营场所:高危作业园区内的高危作业场所都配置了灭虫剂和防蝇设施,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了企业消灭高危作业场所和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

三、存在问题:

1.高危物品运输环节:由于我县属高危行业的特殊性,企业多以农资作业为主,运输环节较复杂,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这些情况直接影响到我县的社会稳定。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我县危化企业主要是生产加工、储存、使用企业,且各企业生产、经营产能均处于一定的规模,但是高危作业场所多以农药、兽药作业,危险作业场所多以生产加工、储存和使用企业为主,这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多以生产、贮存和使用企业为主,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这些危险作业场所多以农药、兽药及其他有毒作业场所为主,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这种安全隐患较多的企业主要是农药、兽药及其他有毒作业。

四、建议

1.加大对高危作业场所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场所的各项制度,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要进一步加大对危化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及监管措施,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十一篇

20xx年,我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按照年初的安排部署,结合20xx年6月1日实施的《_食品安全法》,尽力整顿规范生产流程和监管流程,竭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配合有关部门相关工作,切实努力地为消费者生产合格商品。

一、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

今年我公司按照公司生产和管理流程,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与制度来加强与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如《关于正兴酒业成品酒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制度》、《包装物的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生产现场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等,从源头上把握公司的质量监管,用流程来指导并处理生产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强化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奖惩。

制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明确奖惩原则,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定期考核。特别是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生产部门(生技部)、监管部门(质管部)更是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与管理,做到了“制度上墙,质量上心”。

同时我公司根据《_食品安全法》,定期组织公司全体员工食品基本知识及相关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对公司新进员工进行岗位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管。

为保证我公司经营产品的质量,根据ISO9001:20xx国际质量体系及其他监管文件的要求,对企业品种进行严格的审核,建立企业产品品种的档案。同时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完成对有业务往来客户证照的统计和催收工作,保证了公司购进产品的合法性。

同时我公司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抽查工作,对公司产品进行自查自纠,使其符合管理要求。定期对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检工作,坚决杜绝不合格品流出生产线。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十二篇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期间,支行以农村地区为重点,组织永泰村镇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开展了“权利·责任·风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百村行”系列活动。下面的是分享的与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应届毕业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xx县支行于3月9日—15日组织辖区金融机构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6日组织召开了由辖区金融机构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会议从宣传材料准备、宣传地点选择、宣传时间和宣传形式等方面对“”期间“金融消费权益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决定在农村地区组织开展“权利·责任·风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百村行”活动,送金融消保知识进村委、进村文化站、进超市和进农户;在城区于3月15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型集中宣传活动。

二、把握重点,突出特色

三、集中宣传,做大声势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xx县支行组织辖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徽商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和国元保险等保险机构,于xx青年圩广场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中宣传活动。活动中,参加宣传的金融机构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展板、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册等形式,集中宣传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征信、反假货币等知识,得到了现场群众的热烈欢迎。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十三篇

2017年11月23日,被告经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其经营范围为健身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2018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健身会所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的私教课程为70节,总价格为7000元;从第一节开始,需在2019年10月1日内完成私教课程,过期作废;等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私教费7000元。之后,原告仅接受被告指派的私人教练所上私教课15节,剩余20节私教课未上。因该会所的用房系承租樟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由于被告未交纳本应在2018年9月18日之前交纳的房屋租金,某房地产公司经催收无果后,于2019年6月3日在健身会所门上张贴通知一张,告知该会所停止营业,直至租金缴清为止。至此,原告即不能按上述协议约定在健身会所参加健身和上私教课程。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无果而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的健身会所私人教练服务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自2019年6月之后剩余未上20节私教课的私教费4000元。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张小华与被告江西梦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签订的健身会所私人教练服务协议,被告向原告退还私教费4000元。

典型之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参加健身运动者越来越多,因此开办健身服务公司的也随之增加。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开办健身服务的健身服务提供者因各种原因不守信用,在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拒绝为接受服务者提供健身服务,损害了作为消费者的服务接受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因拖欠健身场所的业主的房租而被迫停止经营健身会所,导致自己不能继续履行为原告提供私教服务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在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服务合同义务,原告则依法可以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均予以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十四篇

亮点一、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现行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亮点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失。近年来,因住宿、购物等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利用竟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当然,如何落实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还必须采取制定一些细则,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

亮点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为防止权利滥用,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应由经营者承担。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发生的诸如///////_牛拉奔驰///////_、///////_锤打宝马///////_等事件,多缘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大。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十五篇

针对消费维权类案件的特点和问题,我省各级法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二是坚持调判结合,切实提高消费纠纷化解实效。对消费者权益争议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通过调解时的思想说服和判决中的裁判说理等不同方式,努力提高调解和判决结案后赔偿义务人的自动履行率。如萍乡法院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多次开展调解座谈,耐心为当事人分析案件趋势和各方利弊,成功调撤了一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新余法院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调处机制,对小标的额案件采取“快、简、便”的方式,缩短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是推进多元消费纠纷调解机制建立,借力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中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辖区消费者协会、司法局、市场_等单位的合作,鼓励、支持和主动吸纳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人员参与法院消费者权益诉讼的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诉讼与社会组织调解对接的有效运作机制。如萍乡法院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处理中,涉及到各类产品,如日用品(床垫等)、厨房用具(燃气灶等)、药品(红参、中药饮品等)、家用电器(电视机、取暖器、热水器等)、烟花鞭炮,邀请消防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市场监管部门、价格部门、基层组织等多个部门或组织参与,积极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就产品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询问,争取各部门或组织的支持。宜春法院强化法院诉讼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保护协会调解、社区调解的工作对接,探索建立涉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诉前、委托、邀请及协助等多元化调解机制,主动吸纳消协、人民调解委等机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消费者权益诉讼的调处工作,注重利用诉非对接平台,积极提升案件的调解、撤诉和服判息诉比例,促进了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鹰潭法院注重联动化解,加强与检察院、市场_、消费者协会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交流,形成合力,及时收集和反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余法院坚持走出去与市场_等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共建维权平台,大力推进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实现一体化的维权联动机制。

四是加强调研指导,统一消费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新兴消费方式发展迅猛,通过咨询专家、学者意见,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对该类案件的调研,统一裁判尺度。如鹰潭法院针对出现的新类型消费纠纷进行调研,厘清法律关系,提前预判风险,引导消费者采取防范措施,维护消费市场秩序。赣州法院针对基层法院审理消费纠纷案件少、审判经验不足的现实,市中级法院加强审级监督,通过二审程序依法监督纠错,保障执法统一,营造关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吉安法院借助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对消费者维权相关法律问题开展研讨交流,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等,做好司法延伸工作。南昌法院注重总结审判经验做法,特别是一些社会热点、敏感案件,如“知假打假”案件,及时把握上级法院的裁判理念和思路,根据个案情况依法厘清合理消费和知假打假的区别,做好案例分析,指导类似案件的裁判。

五是强化威慑,注重惩戒打击。如南昌法院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理力度,保障基础民生。宜春法院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以及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断增强经营者的诚信责任意识。对欺诈消费者、设置消费陷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大制裁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危害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案件,强化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适用,增强法律威慑力。

六是加强法律宣传,增强维权意识。如省高院积极参与省消保委组织的“”咨询活动、“315晚会录制”。九江法院每年组织业务熟练的员额法官深入社区、街道等地方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向群众发放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宣传资料,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宜春法院组织干警到经营场所进行宣传,撰写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宣传报道,向消费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救济途径,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氛围和环境。依托巡回法庭,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窗口、免费向群众发放法律知识手册等形式,指导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新余中院深入社区、企业、乡镇、农村,有重点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向公众发放《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条80余份。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十六篇

一.组织架构方面

我行在总行层面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得力,相关行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确保消保工作覆盖全行各个条线。同时,20xx年末我行正式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简称“消保办”),消保办为我行二级部门,隶属总行宣传部,并明确了消保办专人负责实施和推进消保工作,另有2人兼职协助。

二.制度建设方面

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投诉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素质要求、报告制度、监督考评、宣传教育、应急预案、风险识别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明确,此办法已于20xx年8月正式印发成文。另外,我行重新修订了《遂宁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遂宁银行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了董事会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目标等的制定和监督、评价,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消保工作落地实施。此外我行还成立了“遂宁银行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和“遂宁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分别从董事会和经营层明确和规范了消保工作的领导和实施的措施。

我行还将消保这一内容纳入了《遂宁银行五年发展战略规划(20xx-20xx)》,以战略的形式规划和规范我行未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

三.工作流程方面

我行消保办全程参与新产品的开发与设计,在相关流程中,消保办对可能有损客户权益的产品设计,及时提出建议,并要求修改不妥开发方案,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源头保障。我行新产品开发流程具体分为内部申报、项目初审、正式立项、申报或备案、科技研发与测试、产品移交管理、营销策划、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产品运行监测及反馈等步骤。从流程上,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户可通过我行维权热线96677、遂宁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人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热线12363、消保办等渠道投诉。另,《遂宁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对重大投诉与一般投诉的鉴定、处理流程及事后分析等做了详细规定。我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按照业务类型进行划分,如《遂宁银行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遂宁银行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遂宁银行突发与危机事件管理办法》等,确保了我行对突发事件的分类处置应对能力。

四.责任分工方面

明确消保办是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全行消保工作的有序推进,事前参与产品研发,并具体负责事后监督评价、投诉事件协调处理;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消保工作法律支持与保障;授信管理部负责信贷业务,比如贷款合同法律条款不侵害消费者权益;个金部负责个人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客户对接等工作,总行各部各司其责,负责本业务条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全行各分支行均明确消保工作由分支行行长牵头,并设立了消保联络员负责本分支行辖内消保工作开展。

五.约束机制方面

目前,我行一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中制定相关约束条款,明确了各层级消保责任和监督考评流程以及处罚措施;二是审计部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范畴,将按年度对消保工作制度及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和评分,以促进消保工作规范进行和不断提升。

六.工作成效方面

20xx年全行总计受理投诉事件102起,主要为非现场投诉。其中,政府服务热线12345转投诉81起,客户服务热线96677投诉17起,12363投诉4起,主要投诉类型为:社保卡业务类、贷款业务类、自助设备(包括ATM、电话银行)类、服务质量及服务态度类、其他业务类等五大方面。涉及到分支机构共计有81起,总行营业部45起,安居支行11起,射洪支行6起,蓬溪支行3起,大英支行3起,资阳分行2起,乐至支行1起,绵阳分行1起,96677电话中心9起。其余17起均为社保卡类投诉,投诉原因为新办社保卡及挂失补办社保卡的等待周期长。在所有分支行中,总行营业部的投诉占比高达45%。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十七篇

为积极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公众教育服务工作,营造和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了“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活动。现将其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一部署

我行结合人行和工总行要求及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和活动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以“畅通维权渠道,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

二、加强国家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全行员工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三、认真落实,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活动

(三)与监管部门共同宣传。3月15日,如东支行营业部理财经理、支行市场营销人员、金库管理员等专业人员与如东县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科及计划统计科两位专家共同开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对广大市民就人民币反假、个人征信、电子银行、小微企业等金融知识进行了资料的发放和普及,收到了收好的效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十八篇

上半年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打假维权工作主线,以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改革为重点,切实抓好了食品安全、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保护儿童健康、食品安全、夏秋时令食品市场等专项整治,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和创新商品质量监管模式,实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了12315规范化建设,狠抓了消保队伍自身建设,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工商局、区政府安排的各项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1、领导重视、精心组织。“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大事”,对此,我区各级政府和各级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十分重视,把它当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按照市工商局、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这个中心,为确保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和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确定了整治内容和整治措施。区局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区局由消保科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及信息反馈工作。各分局、工商所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坚持求真务实,制定出了具体可行的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开展,确保了专项整治取得成效。区局消保科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了督查。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国家赋予工商机关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能,我区各级工商部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到位和监管关口“前移”改革措施的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_、国家工商总局、市工商局有关食品安全整治的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了各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了人民群众对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1、开展餐饮业专项整治。元旦、春节期间,为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消费环境,我区工商部门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为契机,针对节日前后餐饮业成为消费者申诉热点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餐饮业专项整治行动。

2、开展服务消费领域“维权反欺诈”专项整治。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的工作安排,我局在3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继续认真开展了服务消费领域“维权反欺诈”专项整治行动。

3、开展查处违法生产地沟油的专项行动,共查处取缔2家。

4、开展了保护儿童健康专项执法行动。为了整治儿童食品、用品安全等问题,保障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认真贯彻落实_、国家工商总局、市政府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认真开展了保护儿童健康专项执法工作,从6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迅速展开了声势浩大的保护儿童健康专项执法行动。

5、今年5月以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召开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以及市局《××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我区局制定并下发了《××区××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出动工商执法人员我区80人次,检查经营户我区320户次,取缔无照经营户10户,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4件,罚没金额4万元,查获违法经营的主要物资有:过期罐头15瓶、无标签食品25公斤,过期饮料8瓶。

⑵主要做法。一是严把了市场主体的准入关,即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二是结合我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推行的“五制二查一承诺一指导”,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和完善粮食、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菜蓝子”商品及儿童食品准入、退出、查验登记、备案、索票索证等监管制度,保证进货渠道合法及食品质量安全。三是加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大型商场等经营场所的检查,将监管和工作的重心下移,特别加强了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学校周边小卖部、仓库、冻库等场所的检查。四是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在专项整治中,对发现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在坚决清出市场的同时,对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五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切实担负起责任,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了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及开展情况,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加强了与食品、卫生、公安、质检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合作,统一协调行动。六是加大宣传,及时反馈信息。

(三)认真开展流通领域重要商品信息标注工作。目前上报市局标注完成118户。

二、探索和创新商品质量监管模式,实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改革提出“实现一个转变,推进关口前移”的总体要求和市工商局提出的“突出重点、创新模式、关口前移、依法监管”的工作思路,在全区范围内积极推行以“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为主要内容的商品质量监管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好评。

(一)突出重点,重视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

今年,我局利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区推行了“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的监管模式。为适应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的变化,我局及时调整思路,将“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中的“五制”从以前模式的监制行为转变为企业自律行为。在“五制”的实施中,我们的具体做法:一是深入到企业调研,并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指导企业建立自身的制度,树立规范、诚信、守法的经营理念,使许多经营者从过去的“要我做”变为“我要做”。二是要求大中型商场、超市、市场业主按照“五制”的要求写出符合本单位运作的“五项制度”,并报当地工商部门审查备案。三是针对我们在受理申(投)诉中所遇到的消费者无发票难以处理的消费纠纷问题,我们与企业一起探索了《索证索票制度》,要求经营者向供货方索要票证,向消费者提供票证。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确保监管职能落到实处

为使“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的监管模式落到实处,区局分别与各县(区)局、分局签订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书》,区局分别与辖区内的工商所干部签订了责任书,工商所与辖区内的经营企业签订了责任书。该责任书对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实行责任追究制,有效地促进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真正树立起了责任重于泰山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

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我局努力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我区工商局在监管中继续推行“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活动,在企业和个体户中认真开展“诚信服务、诚信经营”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召开了相关商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大户座谈会,组织学习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探讨商品质量管理办法及措施。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区工商局帮助指导农资经营企业建立“二帐二票一卡”制度,即进货、销货有经营台帐和发票,销货开具“产品质量信誉卡”。并与农资经营户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并制作了“红盾警示牌”,公布了申诉举报电话,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资商品时主动索证索票要信誉卡等,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十九篇

20x年,**************区**********************公司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在***************领导下,按照国家、*************标准,坚持,以创新为动力,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坚持改善服务为宗旨,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现我司全年无重大、无重复、无重复、无重复和重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较好的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20x年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积极开展各项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形象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中心,通过多种宣传途径,提高了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一是利用宣传栏、宣传单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倡导科学、文明的消费理念;二是组织员工开展“节约一张纸,从身边做起”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司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宣传途径,向广大消费者和消费者宣传节约用纸、节约用电和爱护公物的理念。通过开展各项活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企业文化,营造了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公司良好的社会信誉。三是加大了对节能的宣传力度,组织员工深入社区居民、学校、企业、学校等进行现场消费咨询活动,并发放节能宣传单、标语等宣传品,向广大群众宣传节能知识。

2、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各项活动

存在问题

3、由于我司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在节能降耗、科学管理方面的工作做的还不够到位。

4、在节约用水方面,有许多员工对用水节电和节料节约方面缺乏足够的认识,存在浪费现象。

20x年工作计划

5、进一步加强日常节能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以节约为主,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做到人走灯灭。

6、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使大家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以节约为宗旨,以节约为荣,以浪费为耻,以节约为耻,以提高全员节约意识,增强我司的综合竞争实力。

7、继续加强节水节电和节水节电管理,加强对水龙头、水表的管理,减少水能的浪费现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二十篇

xx年,我国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列入全国工作会议的议事日程,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重要工作。xx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意见》以及《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全国法制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法律,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1、深入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积极开展《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广泛宣传《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见》。xx年xx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到,“两个法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载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我国在加强《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贯彻、执法监督、服务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工作。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

2.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xx年,我国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列为重要的专项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xx年xx月xx日,国家发出通知,要求我国在广东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专项行动,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消费者权益工作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各级各部门也要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4.加强信用权益保护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安良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xx年,我国要进一步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完善保护社会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广大群众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努力提高全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知晓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贯彻工作。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

5.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关系到国家的政策法规得到落实,维护消费权益,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我国将积极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思路,加大宣传和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法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努力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

6.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力度。我国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提高广大公众消费权益保护意识,积极引导群众关注和参与消费权益保障工作,积极倡导“保护消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篇

保价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直接影响到寄件人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而关于保价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保价条款系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应直接认定为无效,有的观点则认为只要快递公司尽到了明确说明和提示的义务就要认定为有效。然而,基于本案的案情,引发了关于保价条款效力的思考,虽然本案的保价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但从快递行业发展的趋势来看,保价条款的命运还应有更好的未来,既能督促快递公司提高快件运送的安全性,又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保价条款在一般情况下的效力应当予以认定,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为这种条款的内容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保价条款作为免责条款同样应当适用以上规则,本案一审直接认定保价条款有效有违公平,二审对快递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如下考虑:1、快递公司的承运责任。快递公司的合同义务为在约定期限内将快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并签收,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送达结果,而至于快递公司采取何种运输工具、运输途经地点、货物装卸方式等均由承运人自行选择,快递公司可以根据经济原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2、消费者的监管能力。消费者在将快件交付给快递公司时,便失去了对快件的控制,其只能通过电话询问、在线跟踪等方式查询快件所在的位置和状态,其在对货物的监管能力方面要远低于快递公司,即使有监管的意愿,在客观上也无法操作。3、货物灭失的原因推测。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消费者的快件丢失后都不知道何种原因,单凭自身的力量也无法追根溯源。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一般人的常理推测,快件丢失的原因大致分为两方面,一是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骚乱等社会现象,二是人为的其他原因,比如偷窃、搬运丢失等。除不可抗力外,其他的原因均与快递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结合以上三方面的考虑,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货物灭失外,其他原因在无有力证据推翻的情形下均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关于谁来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结合公平原则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某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责安排运输和管理货物,能全程掌握货物运输的状态,消费者无法监管运输过程,客观上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灭失原因,故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灭失的原因承担举证义务,虽然《合同法》没有相应规定,但该举证义务在《海商法》第五十四条就有体现,有参考的价值。1、某快递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灭失的具体原因,其作为承运人也不清楚货物是如何灭失的,本身就是失职表现。2、本案无其他证据证明货物运输时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故应当排除不可抗力的原因。无论是被偷窃还是因搬运丢失,某快递公司都应当及时采取合法措施挽回损失并记录留痕,同时通知托运人,以便查明事实和追究责任。但是,某快递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补救措施,而是一直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托运人,显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以,本案最终认定某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保价条款无效,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对于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意义重大。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向全市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问候!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消费者保护事业、关心支持工商工作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向战斗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线的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多年来,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始终坚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特别是2016年以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和关怀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拓创新,扎实开展工作,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是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成果明显。20–年以来,全市消协系统共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3万余人次,受理投诉2136起,处结2136起,处结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余元。提供案件后政府罚没款19余万元,支持消费者起诉9件。通过消协工作人员扎扎实实的工作,化解了大量的消费纠纷,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赞誉,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是积极开展了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消费者协会针对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食品、药品、饮料、酒类、农资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的商品进行了重点监督。特别突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各类食品经营主体5600余家。

四是消费维权机制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消费维权效能为目标,健全了消费警示、投诉信息反馈、消费者咨询首问负责、投诉案件督办、申诉举报案件转办等六项制度,建立了消费维权长效机制。

五是一会两站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六项工作举措,统一规划,严抓落实,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保质保量的建立和完善了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有序推进一会两站工作全面实施。截止2016年12月底,–市所有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社区全部建立健全了一会两站,做到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规范、发挥作用明显。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今年的年主题确定为新消费我做主,其主要含义是:

新消费是引领消费结构升级,促进经济模式转型的新动力,是改善民生、推动发展、完善机制的重要途径和必然选择。新消费需要新理念和新举措。2016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新消费我做主,是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支持和肯定,也是消费者对消费环境日益向好的呼唤。

新消费我做主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树立消费者优先理念,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赢得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满意和认可;二是弘扬诚信、公平、法治文化,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营造让消费者能做主愿消费的良好环境;三是引导科学理性消费,践行绿色消费、品质生活,呼唤维权自觉,提倡依法维权,让消费者主动做新消费的支持者。

围绕这一消费年主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创新维权举措,努力开创维权工作新局面。今年,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

二是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消费者依法护权的意识与能力。

三是宣传消费和谐年主题,推动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并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做贡献。

四是发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向消费者介绍如何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知识,并接受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五是宣传名优商品和优质服务,推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以便让消费者在了解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基础上放心消费、科学消费。

六是发布有关安全、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向消费者披露损害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及不法经营者的信息。

七是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篇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探讨

2008年全球全融危机以来各国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美国的修德一弗兰克法案提出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赋予超越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此金融消费保护成了各国极度关注的热点,“金融消费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3》的定义为:“在_境内购买、使用全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处于起步阶段公众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相关概念、理论生疏金融消费者保护效率较低用。金融消费者具有金融财产安全权、购买金融产品知情权金融产品自主选择权金融市场公平交 易权以及求偿权等基本金融权利。金融消费者保护要通过建立保护机制、健全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资受理处理机制、探索金融消费者金融非诉解决机制以及全融知识宣传和普及来使得金融消费者免受损害。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与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着监管错位、金融腐败、银行垄断经营和利率市场化等造成的现实挑战以此提升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针对这些挑战提出了银行业监管应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首要目标、净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环境、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弥补金融消费 者司法保护缺陷等对策具有一定理论与现实意义。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属于政府管制理论范畴。其理论经济危机理论发展与主流经济学思想、监管理念和金融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经济管制必要性与有效性理论代表性学派理论包括市场失灵说金融脆弱说社会利益论等。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理论来说是社会利益论认为市场经济天然存在缺陷配置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政府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对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纠正或消除市场缺路。在完全竞争假设条件下市场资源配置最优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难以实现垄断和过度竞争与金融消费公平原则相悖导致市场失灵,为防止相关经济主体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作为社会利益代表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强化监管消除价格歧视维护金融安全和优化资金配置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_。资产流动性缺乏是银行体系脆弱性的根源道德风险过度投资政府担保过度借债经济波动等都是导致银行脆弱性的重要原因,政府通过以利率管制为核心的金融约束政策消除金融机构信息屏障有效实现信生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全由机构稳建经营和金融体系安全。息息相关对信息的利用程度决定了交易收益。信息屏障直接导致委托代理关系扭曲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双向委托代理关系银行垄断经营与暴利追逐最终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法律不完备理论认为法律诉讼与行政监管孰重孰轻具有较强行政色彩的金融监管成本较低而效率更高。法律不完备所导致的监管失灵监管者能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拥有较大灵活性问。

    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理论来说是监管俘获论认为被监管者受利益驱动往往会运用各种方式或手段俘获监管者使被监管者沦为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压力或监管腐败往往使监管偏离公共利益目标。在公共利益和特殊利益集团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公共利益仅仅反映了监管者主观意愿以满足多数人偏好为最终结果往往陷入了监管者利益最大化误区。

    融入政府管制论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精髓在于个人利益保护与社会利益论密不可分金融消费者诉求往往是市场失灵的代价资本道德约束彰显金融脆弱说的本质金融创新中新版庞氏骗局的层出不穷委托代理关系扭曲下霸王条款备受诟病信息屏障下利益冲突为何难以避免监管寻租金融约束、信息披露和公共选择等社会经济内生变量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内在联系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防止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侵害。

监管目标错位挑战公共利益论战后频发的金融危机表明美国政府监管价值取向偏离金融消费者保护沦为利益集团的寻租工具加剧了金融市场失灵导致了金融消费者利益严重受损。从行业管理演变而来的我国传统银行监管目标,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重点监控银行机构风险抵御能力和盈利能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不足,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银行垄断经营由来已久银行服务质量低下与霸王条款签行并存金融消费者权益备受侵害引起金融消费者强烈不满。由于金融监管制度设计过分强调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被严重。

金融腐败挑战监管俘获论。金融市场是典型的法律不完备市场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司法救助不足。美国是世界上金融监管体制最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全面的国家但金融消费者保护一直以来并未成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从大萧条到次贷危机从庞氏骗局到华尔街运动每一次危机的爆发都与监管寻租密不可分里。面对资本的贪婪和人性的丑恶在正规金融过于强大草根金融“夹缝求生的现状下面对物价波动压力。

    社会资金循环梗阻挑战金融脆弱说。政治多元化、经济私有化和金融自由化是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我国长期存在金融压抑壁垒金融自由化步履维艰,民间借贷炒股炒楼炒金等投资活动活跃社会资金“脱实入虚”银行利润持续收窄信用风险持续累积银行体系脆弱性日益突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贷款对象为国企。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严重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总分支行的组织结构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众多下级行对上级行隐瞒、慌报经营管理信息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使上级行难以对各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的监控加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运行风险,广大存款人对我国商业银行分支行的

    银行垄断经营挑战委托代理说。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四家专业银行其垄断地位的形成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通过自由市场竞争而来而是通过行政方式设置而来的而且目前它们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80%以上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例超过90%。同业业务,理财等金融产品不断发展金融业务链条在逐步拉长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上升。这种格局既反映了银行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也反映了金融体系过于依赖银行业的缺陷。金融消费者与银行具有双向委托代理关系伴随着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人的情形十分普遍。产品风险外延化竞争同质化和服务低劣化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频发成为必然。

利率市场化挑战金融约束论。我国银行业是金融约束论的直接受益者通过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国家注资、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融资国有专业银行华丽转身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据不完全统计剥离不良资产和国家注资超过10万亿人民币相当于当时社会财富的一半。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确保了国有商银行的垄断地位严苛的利率管制使得我国存款利率长期低于竞争生均衡存突利差成力我国商业银行的首要利润来源,也造就了我国商业银行以传统银行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2011年我国银行业净利润为万亿元净利润增长率达36%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5. 49%的利润同比增长率银行业“暴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金融约束与金融垄断相伴垄断必然限制竞争造成我国银行经营模式落后利润来源单一银行服务质量低劣,霸王条款”盛行金融理财陷阱重重金融欺诈事件屡见不鲜金融消费者利益备受侵蚀而无处申诉。伴随着金融国际化和一体化趋势以及金融约束的逐步放松银行业靠国家行政干预的垄断辉煌难以维系。银行业利润增长呈下降趋势影子银行进步泛滥银行业公司治理效率亟待提升各种风险挑战尚需面对强化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银行监管成为提高银行持续经营和抗风险能力的必由之路。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篇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金融稳定,xx银行分行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取得工作实效。主要工作开展总结如下:

一是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按照上级行和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了《中国xx银行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分行渠道管理部作为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配备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投诉管理等工作。

二是提高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

三是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详细规定个人信息采集的规范和要求,销售金融产品只采集必要信息,切实保护客户隐私。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不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的个人客户信息只以合作范围为限,不提供超出合作范围的信息,确保提供信息要素最小化。

四是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五是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在营业场所设立独立的公益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区,配备必要、充足的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并为消费者取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并参加监管部门发起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进万家”等各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广大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对现代金融的认知水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和依法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