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协议不能称为合同范本(精选5篇)

哪些协议不能称为合同范本 第一篇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之前将合同文本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合同

(五)运输合同

(六)邮政、电信合同

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

提供方是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且采用上述第(一)、(二)、(三)项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由注册登记机关备案;提供方是其他法人或组织,且采用上述第(一)、(二)、(三)类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由所在地分局备案。上述第(四)、(五)、(六)、(七)项合同格式条款由市工商局备案。

哪些协议不能称为合同范本 第二篇

习惯上被放在合同的结尾处的标题为“杂项”或“一般条款”的条款,通常是一些在不同合同中都会重复使用的模式化条款,通常不会做过多的修改,就如同是一个模子中压制出来的,因此在英文合同理论中,此类条款被称为“样板条款(Boilerplate Provision)”。

此类样板条款通常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并没有共性,因此不适合放在合同的任何其他位置,因此通常被汇聚在一起,堆砌在合同结尾处,放在一个被称为“杂项”、“一般”或“通用”的条款下面。

某些合同起草者也可能会将一些样板条款作为单独的条款列出,放在合同后半部分,例如,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保密、知识产权等。

由于此类条款与合同具体内容通常没有直接关系,又放在合同结尾处,因此很多人对此类条款不是非常重视,甚至不会阅读这些条款,或对其予以必要的关注,有些人在翻译借鉴英文合同时,甚至会忽略掉这部分内容。但这是大错特错的

样板条款(我们就此借鉴英文法律术语的表达,就将此类条款这样称呼吧)非常重要,即便不是更重要,也是与合同的其他条款一样重要,这些样板条款,同样可能会影响您的法律权利义务

样板条款可能会影响如何解决纠纷,争议交由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采用什么方式对合同进行补充和修改才是有效的,例如,一个业务经办人与对方的业务经办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对合同进行修改,这种修改是否有效?

哪些协议不能称为合同范本 第三篇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哪些协议不能称为合同范本 第四篇

此类条款规定,一旦发生意外灾害(如地震、飓风、洪水等),受影响一方因此未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对不可抗力事件有原则规定,但通常是指一些自然灾害,有些厂商可能会根据业务需要对不可抗力事件做扩展定义,例如将劳资纠纷、上下游原物料短缺、战争、骚乱等事件均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

一个完善的不可抗力条款,可以有效地防范和降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面临的风险。但过于宽泛的不可抗力事件定义,也可能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因此,即便这是一个样板条款,也需要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来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进行分析。不可抗力条款的本意是,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不视为违约,但有些合同中会选择排除那些不大可能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履约行为作为例外,例如付款。

哪些协议不能称为合同范本 第五篇

在协议商讨过程中甚至合同签署后,合同当事人之间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就合同条款做很多讨论,这些讨论有些可能会体现在合同中,有些可能不会,有些尽管被体现在合同中,但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如果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法官可能会根据这些此前的沟通交流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而这些此前的沟通交流,可能未必真正能够真正体现各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避免此类麻烦,合同中通常会包含这样一个被称为“完整协议”的条款,用于明确说明合同当事人所签署书面合同的条款,代表了当事人之间最终的和全部的协议。通常,它会明确规定,合同签署前双方之间的任何协议或讨论都将被正式签署的书面合同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