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东确权工作计划(8篇)

银行股东确权工作计划 第一篇

股票确权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股权确权经常通过诉讼来处理,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解决股权确认纠纷的部分依据有:《_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银行股东确权工作计划 第二篇

从实践看,股权确权工作一般由农村商业银行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协助完成。已完成股权确权工作的各家农村商业银行,大多是在其总行董事会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各分支行协调配合下,才得以圆满完成的。正常情况下,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确权工作历时1-2个月即可完成,但有的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极不规范,则涉及的时间会比较长。具体流程通常包括制定股权确权工作方案、发布确权公告、现场确权、股东资格审核与必要的股权规范、确权资料汇总、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书、股权登记与托管等环节。

*股权确权流程图

银行股东确权工作计划 第三篇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权确认之诉的分类(一) 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1. 善意之诉。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对于此类诉讼,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2. 恶意之诉。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 (二) 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内部关系包括: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外部关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三) 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1. 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权使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在主张股权使得不到公司的认可。第二,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使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过特定主体来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东会决议,可以使控股股东,可以使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认原告股权的意思可以来自于以上任何一个主体,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的。由于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意思听命于其他主体,与股东相对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对其产生约束力。在实践中,导致原告提出股权确认之诉的原因有下面几个:第一,原告是隐名股东,其在主张和行使股权时遭到拒绝。第二,原告时挂名,冒名活借名股东,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要求享受公司利润而遭到公司拒绝。第三,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第四,原告没有出资,出资不实,他人垫资等情况导致公司不承认其股东身份第五,法律手续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导致公司不认帐。第六,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2. 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例如:当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完全时,公司可以对其提出诉讼,要求股东继续出资或者完善出资手续。此时就涉及到一个前提,即被告必须首先是股东,否则要求股东继续出资或者完善出资手续就没有依据。如果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是股东则必然涉及对股东身份的确认。对于公司单独对股东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必须保持警惕,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因为公司不承认被告的股东资格,公司只需要作出不承认的意思就足以达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出诉讼。如果是承认被告的股东身份,更无需通过诉讼再确认一遍。因此,当公司对股东单独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而股东不做任何辩解,将自己的股权同意变更到其他股东名下,极有可能属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转移被诉人股权财产的行为。法院对此类诉讼应进行严格审查,不应予以受理。3. 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法人资格时,公司债权人有权对股东直索。

银行股东确权工作计划 第四篇

现场确权是整个股权确权工作的重点,包括资料审核与律师见证两个核心内容。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权现场工作可以分组进行,依据确权公告中载明的资料清单逐一审核股东资料。具体审核中,一方面需要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即股东是否依据材料清单将身份证、股金证、股东基本信息表等确权资料全部携带至确权现场,是否备齐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材料为多页的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的情况。如果发现资料不完整的情况,可以在确权项目现场指导股东补齐相关资料,由于原件缺失暂时无法核查股东资料的,待资料齐备后再进行确权;另一方面,还需要审核确权资料的准确性,包括基础信息的填写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存在漏填、错填等问题,切忌出现股东由于参考确权文件填写模板而出现错填确权信息等低级错误。

律师见证是确权工作的重要环节,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不包括实习律师)。另外,进行确权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及派驻律师应当具有独立性,见证事项与律师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律师应当回避。对于股权确权工作的见证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见证律师应当对股东身份进行核实,并对股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填写信息是否准确等事项进行询问;股东无法理解法律专业术语或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的,见证律师应当就相关问题与法律专业术语进行阐释与说明,保证股东在充分理解确权文件含义的基础上进行确权。最后,股东应当在律师的见证下亲自签名、捺印。如股东委托第三人代为办理确权事宜的,第三人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

银行股东确权工作计划 第五篇

《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

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要求包括:

1、股权权属明确。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银行股东确权工作计划 第六篇

各位股东:

我行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已按监管要求将全部股权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简称“齐鲁股交中心”)进行了托管。根据工作计划,定于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至2019年11月5日(星期二)实施股东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及法人股东开户、确权工作。

一、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

以2018年末亿股为基数,每10股送股并派发现金股利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二、股息发放

(一)现金股利

法人股东:相关法人股东准备领息材料(详见附件1)后,即可至本行办理现金红利领取手续。

自然人股东:我行依照现行税法要求,现金红利全部与应缴个人所得税相抵,我行代扣代缴后,无剩余现金红利。

(二)送股及转增

所有股东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部分由齐鲁股交中心统一登记至托管账户,无需办理领取手续。

三、股东确权

(一)时间安排

1、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至2019年11月5日(星期二);

2、齐鲁股交中心系统开放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30,不含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股东前往我行办理前先进行电话咨询。

(二)办理要求

1、目前未开户的,请股东单位经办人携带股权证原件,按附件2、4准备材料前来办理开户、确权。

2、前期已开户的,请股东单位经办人携带托管登记卡原件,按附件4准备材料前来办理确权。如股东企业存在信息变更,请同时准备附件3。

(三)办理流程

齐鲁股交中心为股东开户,将股权证更换为托管登记卡,或办理信息变更换发登记卡,律师现场确权见证。

四、办理地点

济宁市高新区洸府河东杨桥绿地济宁银行大厦,济宁银行总行营业大厅二楼。

五、联系方式

现场咨询电话:

董事会办公室:

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

附件: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8日

银行股东确权工作计划 第七篇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_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一)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股东确权工作计划 第八篇

一是原则上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有的民间小企业特别是农民入股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个人股权转让基本上没有签订合同,而是口头协议或说说,只要资金过户了,转让便实现。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确认的办法要么有人证明,要么在企业财务处理上有记录。

二是企业章程改变。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当前民间小企业中,个人股权转让存在没有变更登记的现象,企业章程、工商登记均是原来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责任仍属原股东。

三是转让款已经过户。过户的确认,涉及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而这恰恰是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的法律缺陷。通常的理解是,除经营所得(即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外,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收入的实现与否,但在具体认定上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股权转让中,有以下情况的均属收入的实现,第一是现金的实际转移,如通过银行过户(有银行过户凭证),或有人证明的私下现金转移,或支付原股东应当支付的债务,或帮助原股东购买其所需的财产、物资等。第二是财务账上有明确的会计记录且有签字(分录、凭证)。当然,款项过户的方式方法要与合同载明的办法联系起来考虑。

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应当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和转让者收入的实现并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某一条件未履行完毕,又因执行仲裁或其他原因最终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不能确认转让的完成,也不能确认个人收入的实现。

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周详的回答。